關于十三香產品外包裝帶有“馳名商標”的公告
近期,有發現部分網店上,關于我公司十三香產品的外包裝帶有“馳名商標”字樣,現將有關情況在公司官網進行公告。
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3日發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十四條:“生產、經營者不得將‘馳名商標’字樣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。”之法律規定。我公司于2013年10月開始對所有包裝進行了快速且全面的改版(去掉包裝上的“馳名商標”字樣)。2014年5月1日新《商標法》實施前,我公司所有帶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包裝全部改版完畢。自2014年5月1日起,我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規定,帶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產品不再進入流通領域。
有關經營者將帶有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產品包裝圖片在網上宣傳,一是違反了《商標法》有關規定,二是損害了我公司信譽和產品形象。根據《商標法》第十四條規定,以及我公司2013年10月做出的產品包裝改版(去掉包裝上的“馳名商標”字樣)決定,現敬告有關經營我公司產品的商家,務于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刪除或更新帶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產品圖片和宣傳圖片,嚴格遵守《商標法》有關規定,否則,自行承擔法律責任。
特此公告。
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
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